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正元,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朱正元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混凝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正元申请再审称:其于2007年6月至2014年1月与环球混凝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属于环球混凝土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员,环球混凝土公司应当按照公告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公积金。劳务合同是其与环球混凝土公司签订,并非与承包人个人签订,现提供承包人宋新元支付其他人员的工资签收单,说明其工资并非由**元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环球混凝土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5月25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此后,***与承包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由承包人安排其在原岗位工作并支付工资,环球混凝土公司与朱正元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外,***已属于享受社保的退休人员,环球混凝土公司也未与朱正元签订过劳务合同,***不属于该公司的返聘人员,故朱正元不适用该公司出具的公告规定。***提供其他人员的工资签收单与本案无关,也不予认可。综上,朱正元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朱正元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朱正元于2010年2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虽仍在环球混凝土公司的实验室工作,但朱正元与案外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称劳务合同不真实,合同相对方应当是环球混凝土公司,而环球混凝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提供的有关工资签收单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鉴于朱正元系退休人员,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朱正元与环球混凝土公司仍有合同关系,故对朱正元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朱正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正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缪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