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刑初2093号
自诉人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46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人上某某,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人上某某、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自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缪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