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649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周祝公路35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明。
被告:***,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汇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59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石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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