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798号之一
原告:上海***铝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29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铝复合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