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殷林,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沈波,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主任。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兆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董国华
审 判 员 刘群英
审 判 员 黄春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学波
书 记 员 王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