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恢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讽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孙洪武),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淮阴区。
关于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洪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13日向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6月15日终结执行。权利人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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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商东雷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