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029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北中心街2号。
法定代表人:成兆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兰桂庆,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周集点。
法定代表人:刘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旭,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刘士华,男,1963年6月16日,汉族,住涟水县(炎黄大道和海安路交叉口)。
原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文娣
审 判 员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张绍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