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50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雪,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洋,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00MB1B1405X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5号。

负责人:孙**,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兵,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K12654816U,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负责人:朱兵,该单位主任。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711589739U,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6号。

负责人:马惕非,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1160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中心街2号。

法定代表人:成兆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1777258Q,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上官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郭康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平,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守能,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办事处、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