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070号
原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北中心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