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史洪停,经理。 被告:上海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明。 被告:东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2018年8月14日,原告上海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奉集团有限公司已案外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8元,减半收取计3349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669元,由原告上海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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