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536号
原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巍,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祖峰
书记员  张佳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