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滨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沪冬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惠滨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22022号
原告:上海沪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滨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建平。
原告上海沪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滨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沪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计2,417元,由原告上海沪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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