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182号
申请人: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2139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单晓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仪,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E89-90室。
法定代表人:马乃东,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3,928.9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83,928.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小清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