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18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2139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单晓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仪,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E89-90室。
法定代表人:马乃东,执行董事。
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71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83,928.9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10月17日,申请人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783,928.9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戴小清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