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182号之一
原告: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2139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单晓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仪,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E89-90室。
法定代表人:马乃东,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计5,820元,保全费4,440元由上海信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小清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