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29民初1387号
原告:XX瑶族自治县协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691847330L。
法定代表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得盛彩钢组合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华严经济小区发展路66号A区40号,注册号:3102260001678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吕方贵,男,1967年3月25日,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XX瑶族自治县协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得盛彩钢组合房屋有限公司、吕方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XX瑶族自治县协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瑶族自治县协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瑶族自治县协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