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新发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利事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348号之一
原告:上海奉贤新发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洪水,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蓉,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诸颖佳,女,199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女,195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上海利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包战英,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多而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多而好化工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奉贤新发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诸洪水、**蓉、诸颖佳、***、***、上海利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包战英、上海多而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多而好化工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