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8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邬桥镇庄胡公路618号-1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第三人:上海敬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33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上海巨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上海敬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巨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巨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巨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巨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兵
审判员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