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沔青村。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金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三宣公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严春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1,99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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