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975号
原告: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60室。
法定代表人:朱秀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唐林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宁
书 记 员 崔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