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4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友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郁安,上海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向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睿艳
书 记 员 李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