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467号之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际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男,在原告处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瑶,女,在原告处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被申请人:上海爱仕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外青松公路4508号。
原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仕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2)沪0118民初174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435,781.38元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仕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35,781.38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仕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35,781.38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