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1391号 原告: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8号1503-15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原告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