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1391号
原告: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8号1503-15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原告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瑜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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