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8852号
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曾淑君,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50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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