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34955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曾淑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成栩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