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庆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554号
原告江苏银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3元,减半收取3886.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06.5元,由原告江苏银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方荣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