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490号之一
原告:***市伟宏钢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塘桥镇鹿苑牛桥村。
法定代表人:钱维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工业园区同发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伟宏钢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市伟宏钢衬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伟宏钢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伟宏钢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5元,由原告***市伟宏钢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罗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