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8102号之二
原告:上海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陶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知秋(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崇登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知秋(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宽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6元、财产保全1,720元,合计4,13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经珍
书记员 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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