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42556号
原告:杭州萧山瑾柏劳务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红山众智创业园1802室。
经营者:***,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工业园区同发路123弄17-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萧山瑾柏劳务服务部与被告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瑾柏劳务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萧山瑾柏劳务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瑾柏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杭州萧山瑾柏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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