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44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461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工业园区同发路123弄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746080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445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听潮支行账号9310********内的银行存款1457704.77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祝桥支行账号6228********内的银行存款1457704.77元(实际冻结5673.35元)。现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听潮支行账号9310********内的银行存款1457704.7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祝桥支行账号6228********内的银行存款1457704.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