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4450号之一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共13959.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