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4450号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461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工业园区同发路123弄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746080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7704.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涛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7704.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