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943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兆坤,上海市锦天城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1单元23层。
法定代表人:吴进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海,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胡铁红
审判员  张 睿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