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651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