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651号之二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