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651号之二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