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内0624执1055号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位于东胜区,位于东胜区,位于东胜区,其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胜区是你公司的抵押财产,在被抵押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玉成涉及到非法集资被东胜区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上述财产都被公安局查封,我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协调处置中心、东胜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执行函要求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胜区给你公司的抵押财产移送我院执行,至今未反馈,该抵押财产现不宜处置,等到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协调处置中心、东胜区人民法院将财产移送我院后方可执行或你公司向东胜区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目前尚有22266968元未履行。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书记员 赵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