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执恢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雄。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
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额22266968元。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使用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分别于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1日对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花园小区××号楼××号商业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于2022年8月13日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一拍流拍价格15089184元接收该房屋,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其他财产均被东胜区非法集资财产协调处置中心和东胜区人民法院冻结及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266968元,现有7177784元未执行到位。现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韩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