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樊水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03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来章,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根源,男,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樊水田,男,195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艺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水田,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明,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吴来章诉被告(反诉原告)樊水田、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国志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