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樊水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20民初969号

  原告:吴来章,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水田,男,195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艺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水田,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明,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来章诉被告樊水田、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吴来章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来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70元,减半收取计40,185元,由原告吴来章负担(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杨国志
  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
  书  记  员 杨  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