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4382号之一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系统集成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系统集成合同》首页载明,签订地点为上海世纪大道21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上述《系统集成合同》已明确载明签订地为上海世纪大道211号,该地址系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应当认定该地址为合同签订地。因此,上述《系统集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世纪大道211号,属于本院辖区。故,根据上述《系统集成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本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田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仁感
书记员  曹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