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7674号之二
原告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原告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370元减半收取32,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85元,由原告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义林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法官 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