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管铭华,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苏0621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210,093元和利息损失125,000元,合计7,335,093元,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前给付50万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每月25日前给付15万元,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5日前给付70万元,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余款335,093元。如被告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有权以7,335,093元、违约金40万元和迟延履行利息(以实际尚欠数额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3%的标准计算)为总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海安建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杰能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9350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存款132000元已扣划并交付申请人。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13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21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