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7571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