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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7571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