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1号2层D区255室。
法定代表人:戴怀响,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龙洞。
法定代表人:陈启超,执行董事。
本院恢复执行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原案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751275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全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益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