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2民初884号
原告:上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7462920H,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
法定代表人:戴怀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敏,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科特林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7897688686,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div>
法定代表人:李贺冲,公司总裁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露,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科特林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其被告实际所付款项的性质与原告起诉书中认定的款项性质和请求的事实不符,原告拟重新整理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7元,由原告上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光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政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