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1民初1483号
原告: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1号2层D区255室。
法定代表人:戴怀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士林西南王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404.5元,由原告上海富磊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