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浙浙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4138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科创大厦325室。
法定代表人:王皖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蒙春、傅嘉杰,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31328918)。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E区735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浙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石庆丰对被申请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