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异10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XXX号XXX幢XXX-XXX层北区。
负责人:陈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烨,男。
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XXX号长丰国际大厦402室。
管理人负责人:李向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韦,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朱结束,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刘硕,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邢桂平,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结束、刘硕、邢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建行上海松江支行对本院作出的参与分配告知书中的参与分配金额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5月25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建行上海松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烨及被执行人**、刘硕参加了听证。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表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建行上海松江支行异议称: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参与分配告知书。事实和理由:在(2019)沪0117执3783号案件中,建行上海松江支行与债务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先后顺序,现建行上海松江支行申请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申请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先以奉贤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朱结束、**名下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产拍卖款归还建行上海松江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不足部分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出具的(2019沪0117民初4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前偿付建行上海松江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该调解书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建行上海松江支行的执行异议缺乏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称: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朱结束与邢桂平是夫妻关系,系**的父母;**与刘硕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因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欠债,登记在**和朱结束名下的抵押房产已经拍卖,拍卖款足以偿还建行上海松江支行的债务,法院扣划的40多万元都是刘硕的工资,故不应扣划。
被执行人刘硕称: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刘硕与**婚姻期间因公司经营进行借款,刘硕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初衷并不是执行刘硕的款项。刘硕的银行存款被法院扣划后没有发还给建行上海松江支行,现抵押房已经拍卖,应该先将房屋拍卖款作为偿还款项,将扣划的刘硕银行存款还给刘硕。
被执行人朱结束、邢桂平均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19年5月9日,本院就建行上海松江支行与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沪0117民初4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518,214.28元,分别于2019年6月9日前偿付100,000元、于2019年7月9日前偿付100,000元、于2019年8月9日前偿付100,000元、于2019年9月9日前偿付200,000元、于2019年10月9日前偿付200,000元、于2019年11月9日前偿付818,214.28元;二、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至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按编号为XXXXXXXXXXXXXX《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三、如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第二项约定履行,则所有未付款均视为已到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就坐落于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2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朱结束、刘硕、邢桂平对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18,870元、减半收取9,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435元,由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结束、刘硕、邢桂平负担(于2019年11月9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建行上海松江支行因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结束、刘硕、邢桂平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18,214.28元以及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7月1日本期利息3,524.18元、拖欠催收利息102,093.71元,如不履行债务其有权就坐落于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2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朱结束、刘硕、邢桂平对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诉讼费14,435元。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以(2019)沪0117执3783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除(2019)沪0117民初4650号一案中轮候查封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遂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沪0117执3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部门于2020年8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刘硕银行存款424,558.76元至法院账户。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建行上海松江支行向本院执行部门出具情况说明:“……贵院依法对刘硕账户进行扣划,由于该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产,目前奉贤法院已启动了司法拍卖流程,因此,我行请求法院对刘硕账户扣划款暂缓划入我行,等上述抵押物拍卖款到账后一并处置。”
另查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8)沪0120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朱结束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21年4月6日,王传军以14,39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20执17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全部抵押等。
2021年4月21日,本院执行部门向申请执行人建行上海松江支行发出参与分配告知书:“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扣划刘硕银行存款424558.76元(经申请人申请不发还暂存本院专属账户内)。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出具参与分配函,要求对奉贤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朱结束、**名下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本案申请人为首押),参与分配债权为借款本金1,518,214.28元(未扣除424,558.76元)、利息328,721.49元(已扣除424,558.76元的利息)、诉讼费14,435元。经本院核对,申请人可参与分配的债权为:本息合计1,422,377.01元、诉讼费14,435元、执行费18,783元……。”申请执行人建行上海松江支行对该参与分配告知书不服,遂向本院提出异议。
又查明,2020年10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3破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石庆峰对被申请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1月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决定书。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作出沪司审(0285-4)字(2020)11347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准予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合并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以上事实,由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参与分配告知书、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依法规范执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是否有权选择要求本院对扣划到案的被执行人刘硕的银行存款暂不予发还而核定其以全部债权金额(不扣除已执行到案的款额)参与抵押房屋拍卖款(抵押人:被执行人朱结束、**)的分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建行上海松江支行因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结束、刘硕、邢桂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18,214.28元以及借款利息、罚息、拖欠催收利息等,如不履行债务其有权就涉案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2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朱结束、刘硕、邢桂平对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诉讼费14,43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刘硕的银行存款424,558.76元至本院账户,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该笔款项暂缓划入申请执行人处,等抵押物(涉案房屋)拍卖款到账后一并处置的请求,故本院当时对该笔款项一直未作处理。2021年4月6日,涉案房屋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因其为涉案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故在向本院出具的参与分配函中要求以全部债权额参与拍卖款的分配(只扣除了已到案的执行款424,558.76元的相应利息,对已执行到案款424,558.76元未作扣除)。本院执行部门对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函中的债权经核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的债权中对已执行到案的款额424,558.76元应在其要求参与分配的全部债权中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中,均未对申请执行人在实现担保权情形时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作出先后执行的约定,本院执行部门对本案的执行是公法行为,执行部门作出的参与分配告知书中核定参与分配金额中将已执行到案的执行款先予扣除的行为,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惠萍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施 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