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783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E区735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
被告:安徽中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以北元一名城C26#902。
法定代表人:彭报
第三人:姚猛,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姚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