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01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E区735室。
原告**与被告郑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郑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71,000元整;2、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郑磊雇佣原告等六人在上海市XX路XX工地从事干挂大理石工作,该工程于2018年12月16日竣工结算。2018年12月16日,郑磊签署七宝国际石材干挂费用结算单,其中显示,工程总价57万元,已支付41.90万元,剩15.10万元未支付,并清晰写明“欠**151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元整)”。经与被告郑磊核实,该工程是由被告郑磊从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而来。后经原告催收,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2019年3月20日,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结束又支付原告1万元,现仍有7.10万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沪03破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石庆丰对被申请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甄亚丽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朱 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小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